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蕭嘉倫
被 告 蔡均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繼承取得之房屋無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
事實及其所負應返還當相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金額,並不爭執,
雖以現在沒有上班,沒有能力負擔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以被告所辯
上情,尚難採信。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