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蔡坤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誌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路00號房屋
  ,惟未記載鄉鎮市等行政區域,且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亦未
  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致本院無從特定上開房屋,請補正正
  確房屋門牌號碼。
 ㈡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前項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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