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黃如吟
被 告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心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
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臺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規定,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