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東簡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第三行關於「民國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行關於「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之記載,為「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誤,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件,足見前揭錯誤顯係誤寫,而衡酌該誤寫與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