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 告 袁紫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就被告
提出之答辯狀表示意見,兩造如有和解意願,請於開庭前自行協
商)
中華民國105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