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00號
原   告  羅鳳麗
訴訟代理人  羅鳳娟
被   告  李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丹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