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豐隆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妙娟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勤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