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大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篁上方汽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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