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大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篁 即上方汽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