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俊華
法官彭政章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佩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