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O四五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丁○○被告甲○○
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邀同被告
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一百萬元,約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清償,利息按機動利率調整,目前按年息百分之九.一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甲○○未依約繳息,依約定書所載視為全部到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本票一份、連帶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三份、貸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甲○○、乙○○、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一份、本票一份、連帶保證書一份、授信約定書三份、貸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源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B書記官陳啟雄~F0~T40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一、│二百萬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利率百分之九.一O計算│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之利息。│十計算之違約金。│├──┼───────┼───────────┼──────────────────┤│二、│一百萬元│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百分之九.一O計算之利│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息。│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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