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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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行內「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之筆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唐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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