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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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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