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九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