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戊○○乙○○丁○○己○○○癸○○被上訴人子○○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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