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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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肆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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