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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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坦承犯行,核與卷證資料相符,其犯行明確,且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故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