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超峰速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利益為叁佰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