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即上訴人達信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複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戊○○即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