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添福
許添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碧湖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二人對於10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93,000元,各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各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