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文伶
訴訟代理人 杜銘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碧湖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