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2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32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
       鄭正福
       高智邦
被   告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324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3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31日向原告借貸
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至
112年8月31日止,被告應分期按月於每月31日清償本息,利
率則以年息百分之2.15採機動利率計算,遲延給付本金或利
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本金263353元及利息至109年6
月30日止,迄今尚積欠本金236647元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
未果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一般信用貸款契約書及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
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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