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53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告 伍育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合意

  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信用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頁、第35頁、第45頁、第55頁),揆諸首揭

  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住所經同居人即伊父收受而生合法送達效力後,伊卻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19日、112年6月19

  日、112年11月10日、113年10月9日與其簽訂信用貸款契

  約書,分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50萬

  元、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16年

  4月18日、115年6月18日、117年11月9日、118年10月

  8日,利息各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4.19%、

  5.39%、2.69%、13.26%機動計算(現分別計為5.9%、7.1%

  、4.4%、14.97%),均以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全約定如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復除依上述

  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繳款1個月者應繳交違約金300

  元、逾期2個月者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3個月者加計違

  約金500元,連續3期以上則以3期為上限,其亦將上述借

  款款項撥入被告開設於原告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後內。詎被

  告各自114年1月18日、114年1月18日、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均喪失期限利益,

  雖曾就其中第4筆借款些許還款,但祇得抵充利息至114年

  1月24日止,現尚各積欠14萬6,586元、15萬494元、39萬

  4,133元、48萬2,993元(含積欠本金、違約金),是伊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利息。

  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117萬4,206元及如附表所示

  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被告拍攝之身分

  證正反面照片、被告提供之111年1至3月薪資表、新個金

  徵審系統查詢結果、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待追索債權收回

  明細查詢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

  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93頁至第93-2頁),且有索

  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3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貸款

146,586

145,686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150,494

149,629

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1%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394,133

392,933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計算之利息

4

信用貸款

482,993

482,993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

     總計

1,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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