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務人林 筱蓓 債務人 林伯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旭琪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案外人 林伯仲 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案外人林旭琪(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5學年度第一學期至98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金額共肆拾陸萬零壹佰玖拾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項,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案外人林伯仲自106年05月01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已於106年2月24日轉列為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前已對林伯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另連帶保證人林旭琪於104年10月10日死亡,經向其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情形,僅有繼承人 龍欣怡 聲請拋棄繼承,則債務人林伯杰、 林筱蓓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旭琪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學貸查詢、利率表、全戶戶謄謄本、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伯杰、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85498│筱蓓│4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伯杰、林│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2.15%之百│││285498│筱蓓│5月01日起│1月01日止│分之十│││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之百│││││1月02日起││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