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53號
原   告  黃品宜
被   告  徐永成
       姚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6元,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453
  建號建物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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