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林國祥
黃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豐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林國祥
黃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