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1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林國祥
       黃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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