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