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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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25號
原 告 張逸柔
陳怡蓓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
○○路○○○○號6樓之2,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