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下同)89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98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