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97年度訴字第37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