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7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723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而上訴則依上開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此稽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之規定可明。查本件上訴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應徵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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