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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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忠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許忠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02.25│98.07.09││├──────┼────────┼────────┼─────────┤│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8年偵字│台中地檢98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5688號│27478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易字2119號│99年訴字第59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21│99.07.30││├─┼────┼────────┼────────┼─────────┤││法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上易字1441號│99年訴字594號│││判├────┼────────┼────────┼─────────┤│決│判決確定│98.09.11│99.8.30││││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執字│臺中地檢99年執字││││12999號│103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