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6號上訴人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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