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全一字第一五八號所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發行之一年期可轉讓定期存單參紙、面額各新臺幣壹佰萬元(存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參佰萬元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之一年期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此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九十一年全一字第一五八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予以假扣押,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二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聲請人甲○○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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