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泉昌工程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泉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就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因時間過於急迫,故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為此,聲請展延六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上情,認無不符,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