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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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陳錫南 即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董事席次變更,經民國104年3月8日第3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9條、第10條、第15條、第2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宜蘭縣政府104年4月7日府授文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請求裁定准為修正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涉及之事項有為法人之重要組織即董事會董事席次變更,自屬組織及其管理之重要事項,又修正後之條文與財團法人之制度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無脫法之疑慮,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