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60號上訴人 洪永賢 被上訴人 李宜娜 法定代理人 簡圓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上訴人複代理人之委任不合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8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曾謀貴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