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 林進國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 蕭裕錦 被告 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依照基地租賃契約書第14條規定:「乙方(即被告蕭裕錦)
因終止契約或租期屆滿不另定新契約續租時,應將租賃標的『基地』及『其上房屋』返還予甲方(即原告)」、第15條規定「乙方如有違反契約不履行返還租賃物之義務,或擅將承租地轉租或供他人使用時,應按月給付甲方5倍之違約金,直至『基地房屋』返還為止」、第19條規定:「合約到期未再續約或合約依約提前解約,乙方無條件須將地上物拆除及恢復甲方原來四周之圍牆工事;同時並將房屋稅籍註銷,將『土地』歸還甲方」,請說明依照上開契約約定,被告有無拆除系爭房屋之義務?㈡系爭房屋內之物品有無清空?何時清空?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華奕超法官彭怡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