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桂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萬叁仟壹佰捌拾元及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桂雄│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88%│││790318││7月12日起│││││0元│││││├──┼───┼─────┼──────┼──────┼───────┤│002│新臺幣│趙桂雄│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3%│││921560││7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桂雄│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0318││8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趙桂雄│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21560││8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
(一)債務人趙桂雄於民國(下同)102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960萬元,其中850萬元、110萬元,借期起於102年09月12日至132年09月12日、102年09月12日至117年09月12日屆滿,利率及繳款方式分別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0.73%及1.08%,分360期、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趙桂雄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07月12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趙桂雄一次清償本金8,824,740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1、利率表*1、繳款明細*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