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韋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韋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韋綸因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並執行羈押,至104年8月1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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