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柯易賢
被 告 曾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5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7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月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陽光理
債專案(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分期付款
之方式平均攤還積欠原告之信用卡款,被告並應按月於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當期之金額及分期手續費,未能依約清償者,
除將未清償之金額計入次月全額應繳金額外,應另按年利率
19.71%計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按時繳款,截至96年10
月12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陽光理債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及歷史帳單查詢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9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