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肅豪 核發支
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