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楊舜鈞 (原名 楊宗明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