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0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7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