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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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且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者,仍應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請求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定有明文。準此,上開條例施行前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間非屬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協商不成立,於上開條例施行後,自亦應依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協商。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雖主張:其因案執行中,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無法取得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云云。惟查:債務人確有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等情,有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惟其自承協商未成立,經本院依職權向聲請人陳報之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聲請人確未與債權人銀行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亦未於本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卷附卷可稽,足認其確無於本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既未遵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1項之規定先行債務協商,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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