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瑾瑜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除薪資所得之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惟其除需支出本人一般生活之開銷,還須負擔2名子女生活上之經濟,生活費用尚且透支不敷使用,且聲請人之子涂○○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日,在高雄縣仁武鄉公館3巷由大社往義守大學西向東下坡路段發生車禍,對造因山路轉彎後跨越雙黃線行駛,致聲請人之子涂○○騎乘機車因驚嚇過渡,人、車滑入對向車道,為超速之大貨車推、壓、拖行,致聲請人之子涂○○①骨盆腔開放性骨折②膀胱破裂③右睪丸破裂④雙側大腿及鼠蹊部深度擦傷合併皮膚毀損,檢察官不起訴,求償無門,聲請人身為父母,竭盡所能提出極力之醫療照護,家中之經濟更是每況愈下,故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聲請人曾於96年1月8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每月應繳金額新台幣(下同)25,268元,惟聲請人之薪資有限,生活本入不敷出,而聲請人之子涂○○多次進出醫院開刀,所需之醫藥及療程費用,更是聲請人所責無旁貸者,不得已而於96年10月起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債務,是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而此實係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電話費收據3份、保險費收據2份、戶籍謄本、存入憑條及匯款申請書8份、薪資證明、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97年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抒困貸款核定通知、涂○○診斷證明書4份、涂○○醫療費用收據71份、涂○○醫療用品支出收據及對帳明細表8份、 涂德昀 繳費收據3份、 涂盛興 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涂盛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涂盛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文件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