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賴書貞律師被告丙○○
(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9月18日羈押在案。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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