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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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陳姿岑附件:
㈠陳報95年5月1日至95年11月14日有無租金支出,如有,應提出租約影本。
㈡說明租約承租人為 盧金櫻 ,並非聲請人本人,聲請人為何須負擔9,000元之理由。
㈢查報 羅振明 (Z000000000)、盧金櫻(Z000000000)於95年、96年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㈣保險費支出證明,如有保險單亦請一併提出。
㈤有無漏報96年度在驚蟄廣告行銷公司之薪資收入。
㈥說明97年1月至5月收入狀況及其證明。
㈦陳報伊甸風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情形及現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