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林軍男律師被告乙○○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各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各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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