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原告申○○○兼訴訟代理人巳○○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酉○○、乙○○、亥○○、戌○○、卯○○、辰○○、己○○、癸○○、子○○、丁○○、戊○○、甲○○、壬○○、寅○○、午○○、辛○○、丙○○、丑○○、未○○、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172號駁回聲請,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1881號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