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47號聲請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列聲請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紀祥凱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系爭本票(票號:CH216626)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